借贷纠纷案例之担保人偿欠款 |
分类:时事点评 时间:(2022-05-12 16:24) 点击:597 |
近日,曲阳法院执行法官在执行王某与保定某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,通过对担保人释法说理,耐心劝解其主动履行义务,案件执行取得突破进展。 被执行人保定某公司已被变卖转让,欠王某的150万元迟迟难以追回。由于张某、李某为该起民间借贷的担保人,承担连带清偿,遂曲阳法院对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,查询到张某名下有一处房产,立即对该处房产进行查封、评估、拍卖等措施。 面对巨额债务,张某起初是逃避、抵触和不解,认为自己不是借款人何必承担责任。执行法官向其解说法律法规,讲述担保责任,在履行义务后可以向主债务人保定某公司进行追偿。一番耐心开导,张某最终偿还了借款本金及利息。 保定律师释法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七百条: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,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,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,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,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。 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》第十八条: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,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 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,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担保,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,主张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 法官提醒 在日常生活中,一些担保人,往往无法拒绝“好朋友”“好哥们”的盛情邀请,以为只是在合同上签个字,帮帮忙而已,其实,一旦签字,就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。被担保人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,担保人需要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,所以千万不要碍于情面随意为他人提供担保! 若已为他人提供担保,在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及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》明确了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,有权代位取得债权人对主债务人的权利,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对主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、支付本息请求权、支付违约金请求权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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